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你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嘉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你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4月22日,你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对2019年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的贸易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根据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导致你司此前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分别同时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5557.13万元、45698.76万元、107105.18万元,冲减资产减值损失0万元、10400万元、10400万元。你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0月15日
信息披露,披露,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