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重道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0]39号关于对刘重道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刘重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
[2020]39号
关于对刘重道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重道: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作为立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你与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集团对外转让的立得科技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比例的23.55%,涉及立得科技股权明晰问题,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作为立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