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超10%股份未及时信披 索菲亚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财经网资本市场7月16日,广东证监局公告显示,索菲亚(002572)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002572.SZ)实控人柯建生和江淦钧减持时未及时信披,
财经网资本市场7月16日,广东证监局公告显示,索菲亚(002572)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 002572.SZ)实控人柯建生和江淦钧减持时未及时信披,柯建生和江淦钧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柯建生和江淦钧作为索菲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柯建生与江淦钧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亿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柯建生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0.59%。柯建生在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10%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柯建生和江淦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柯建生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索菲亚的主业为定制衣柜和家具,经过多年积累,索菲亚已成为国内定制衣柜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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