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被高管不保证真实性 兆新股份遭监管 还因欠租收律师函
摘要: 兆新股份(002256)收到关注函。4月24日,兆新股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其中,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兆新股份(002256)、股吧】(002256)收到关注函。
4月24日,兆新股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其中,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钦湖、董事陈实、独立董事王丛、独立董事李长霞、独立董事肖土盛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称不承担任何个人或连带责任;监事黄浩、监事蔡利刚、监事郭茜、财务总监苏正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称不同意承担任何个人或连带责任;常务副总经理郭健、副总经理汤薇东、副总经理金红英对年度报告无法发表意见。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认真核查以下事项并做出书面说明:
1、说明杨钦湖、陈实、王丛、李长霞、肖土盛、黄浩、蔡利刚、郭茜、苏正、郭健、汤薇东、金红英不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5条的情形。
2、说明上述人员前期针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等,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如是,请提供充分、客观的证据。
3、其他应说明事项。同时,兆新股份近日收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发来的《律师函》。
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租赁期限5年。
金诚同达受广西租赁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新余德佑拖欠广西租赁租金事宜致律师函予兆新股份。
根据广西租赁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广西租赁与新余德佑于2018年4月3日签署了编号为桂租[2018]年租字第[019]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广西租赁向新余德佑购买其自有的35兆瓦光伏电站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回租给新余德佑使用,新余德佑依合同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
为确保新余德佑切实履行债务,广西租赁与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桂租[2018]年保字第[010]号《保证合同》(下称“从合同”),约定公司自愿为主合同项下新余德佑对广西租赁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合同第1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根据广西租赁与新余德佑签订的《补充协议三》附件《实际租金计算支付表》,新余德佑应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第8期租金人民币31,419,194.46元,其中本金28,888,888.90元,利息2,530,305.56元。截至律师函出具之日,新余德佑分文未付。
根据从合同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约定,当新余德佑未能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广西租赁可直接向公司索偿,公司应在接到广西租赁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据广西租赁介绍,广西租赁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司发送了《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后3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截至律师函出具之日,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向广西租赁支付款项。
律师认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因新余德佑违约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公司应向广西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款项。鉴于此,律师特向公司函告如下:
1、公司应于2020年4月24日前向广西租赁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31,419,194.46元,并支付自应付租金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
2、根据合同第18条第7款约定、从合同第1条约定,公司应承担广西租赁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中应支付的律师函费用人民币8,000元,公司应一并支付给广西租赁。
3、根据主合同第18条第3款约定,公司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依次清偿:
广西租赁实现债权的费用; 逾期违约金; 租金。为避免产生更多逾期违约金,提醒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上述欠付的全部款项。
律师函促请公司立即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广西租赁履行上述全部付款义务,否则,金诚同达律师将根据广西租赁的授权,依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新余德佑和广西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第8期租金31,419,194.46元。截至目前,新余德佑逾期支付广西融资租赁第8期租金31,419,194.46元
德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