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未拒收股东临时提案 但临时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摘要: 4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系列公告表示,之前相关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新潮能源未拒收部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但因所提的临时提案有的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有的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
4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股吧】(600777)发布系列公告表示,之前相关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新潮能源未拒收部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但因所提的临时提案有的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有的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新潮能源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经董事会审议将不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据公告,4月16日,新潮能源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分别于10:47及11:29收到邮箱“1041110254@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的邮件。14:50,新潮能源工作人员接到通知有股东来现场提交临时提案,新潮能源证券部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并现场接受了材料。该临时提案(下称临时提案I)的具体内容为:选举刘魁、谢力、张飞、傅斌、李文新为新潮能源下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大勇、周德来、李昱为新潮能源下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吴海峰、陈启航为新潮能源下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落款为: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月17日16:47,新潮能源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收到邮箱“331882507@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邮件。该临时提案(下称临时提案II)的具体内容为:刘珂不适合继续担任新潮能源董事长、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下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斌不适合继续担任新潮能源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下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落款为: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潮能源收到上述临时提案后均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并立即开展了各类核查审查工作,并就相关问题向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询问。经查,临时提案I的提出者之一金志昌盛表示是受宁波国金阳光委托,但据新潮能源与宁波国金阳光之前签订的协议,宁波国金阳光已自愿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予以放弃。且临时提案I中并没有宁波国金阳光的盖章和用印。另外,临时提案I 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其向新潮能源提交该临时提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扣除金志昌盛及宁波国金阳光所持股份之后,剩余3名提案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约1.87%。不满足 “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要求。
而临时提案II中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已不适合继续担任新潮能源董事(董事长)职务”事项,核心意思表示是要求“罢免”刘珂及刘斌的董事(董事长)职务。而本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需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此,临时提案II要求对因任期届满而换届的董事会董事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中提起“罢免”,并没有实际意义,无需以单独议案进行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临时提案II中涉及“是否适合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属于享有提名权利的相关主体在行使提名权之前自行判断的事项,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因此,新潮能源于4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上述临时提案将不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朱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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