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董事长违规遭监管谈话 公司曾因“内斗”一事收关注函
摘要: 赢家财富网4月10日讯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肖奋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002681)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奋达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81)董事长,在知悉公司相
赢家财富网4月10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肖奋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002681)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奋达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81)董事长,在知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奋达科技创建于1993年,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肖奋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6.42%。
赢家财富网注意到,此前,奋达科技曾因“内斗”一事引起市场关注。
今年2月12日,奋达科技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简称“公告”),其中审议通过罢免董事文忠泽、董小林等议案。据了解,文忠泽、董小林为奋达科技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的原股东及业绩承诺方,上述两人对相关议案均表示反对。
对于罢免两董事的原因,奋达科技在公告中解释称,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富诚达2019年的经营业绩远低于业绩承诺,依据相关协议,富诚达的原股东需向奋达科技进行业绩补偿。公司董事文忠泽先生、董小林先生作为富诚达的主要负责管理人,经营不善,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次,文忠泽、董小林作为富诚达的原股东,与奋达科技在业绩赔偿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文忠泽、董小林继续担任奋达科技的董事职位,将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上述事件,深交所也表示关注,并于当日对奋达科技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近三年富诚达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情况,说明披露的罢免相关董事的原因是否充分、合理、真实,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原因,文忠泽和董小林后续的任职安排,以及公司对富诚达后续的经营管理计划。
2月18日,奋达科技回复关注函表示,罢免文忠泽、董小林正是鉴于其主管下的富诚达 2017-2019 年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且富诚达 2019 年业绩未达标导致上市公司形成大额商誉减值,将使得上市公司 2019 年出现大幅亏损,给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月28日,奋达科技“内斗”一事落定,文忠泽和董小林两名董事出局,董事长肖奋“获胜”。当日,公司召开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文忠泽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罢免董小林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肖奋: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
奋达科技,诚达,董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