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信息不一致 隆基机械有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摘要: 导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4月1日,隆基机
导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4月1日,【隆基机械(002363)、股吧】(002363)(002363.SZ)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玉里,朱少华,决定书,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