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开庭 揭露日认定成关键
摘要: 2020年3月20日,投资者诉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同花顺(300033)维权平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表部分投资者参与开庭审理,被告风华高科(0
2020年3月20日,投资者诉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同花顺(300033)维权平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表部分投资者参与开庭审理,被告风华高科(000636)也委托律师参与庭审。
这是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第一次开庭。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风华高科虚假陈述揭露日、投资者损失是否与风华高科的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以及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和行业风险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双方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没有异议,对证监会的查处事实也无异议。原告主张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8年7月27日或者8月7日。而被告主张揭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理由为其年报已经披露部分虚假事实。
洪鹏律师认为被告风华高科在2018年4月28日,既没有充分揭露,也未对投资者判断造成影响。且风华高科在2018年5月18日的回复函中,认为其2015年、2016年财务报表仅存在会计差错,不会影响投资者判断,误导投资者。其自我揭露没有达到对市场的警示,不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自我揭露、自我更正。原告律师认为风华高科系主观恶意财务造假,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差错,最终证监会也认定其行为为虚假记载。原告律师同时认为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和行业风险,被告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未当庭判决,待日后判决。
庭审后,被告律师认为可以基于2018年4月28日为揭露日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协商调解。
事件回顾
2018年8月7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8日,风华高科股票当日跌停。至此其股票进入持续下跌趋势。
经证监会查明风华高科涉有多次信披违规,连续二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投资者索赔继续征集
风华高科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表往往是投资者判断一家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重要判断资料。之前数家上市公司因为财务报表造假被处罚,投资者维权获得了赔偿。
根据证券法规定,洪鹏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或者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报名。
维权小贴士: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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