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私用公章对外借款及担保 杭州高新及高管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摘要: 导语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高新(300478)及高长虹、楼永富、缪勇刚、蒋鹏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月15日,获悉,杭州高新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导语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高新(300478)及高长虹、楼永富、缪勇刚、蒋鹏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月15日,获悉,杭州高新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 号)。
获悉,杭州高新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高长虹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其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 年占用资金累计发生额 63,554.43万元,归还资金63,554.43万元,期末占用本金余额为0。 2019年占用资金累计发生额114,260.00万元,归还资金114,260.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占用本金余额为0,上述资金占用利息尚未归还。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高长虹私自借出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截至2019年12月30日上述借款和担保的实际余额14379.12万元。
浙江证监局指出,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髙长虹、总经理楼永富、时任财务总监缪勇刚、董秘蒋鹏是主要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高新及高长虹、楼永富、缪勇刚、蒋鹏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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