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执行通知书》
摘要: 导语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1月15日,*ST康得(0
导语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1月15日,*ST康得(002450)(002450.SZ)发布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2020)苏0582执37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于2020年2月1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建八局支付10,149,627.50元。
2、向中建八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77,550.00元。
(二)、(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9)苏0508民初1176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2019)苏0508民初1176号调解(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8,934.00元,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此外,*ST康得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ST康得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康得复材增资9,000万元,现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4.4%。
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