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董事长妻弟违规减持 被罚220万元
摘要: 12月27日,福建证监局披露对陈胜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雪人股份(002639)”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福建证监局依法对陈胜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
12月27日,福建证监局披露对陈胜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雪人股份(002639)、股吧】(002639)”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
福建证监局依法对陈胜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汝捷为雪人股份董事长,系陈胜的姐夫,两人在减持前后及减持期间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的规定,陈胜与林汝捷为一致行动人,两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应合并计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和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8%(以下简称累计减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3.13%。
2019年3月14日,陈胜、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后,当日陈胜未停止买卖股票,继续减持股票539.42万股,减持金额4417.85万元,违法减持比例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进展公告》,内容包括陈胜2019年3月14日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情况。
福建证监局认为,陈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陈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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