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程款 设研院子公司上告青海矿业
摘要: 青海矿业将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等以EPC形式发包给中赟国际,并向中赟国际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2,000万元。12月24日,设研院(300732)
青海矿业将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等以EPC形式发包给中赟国际,并向中赟国际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2,000万元。
12月24日,【设研院(300732)、股吧】(300732)(300732.SZ)发布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设研院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赟国际”或“原告”)就与青海省矿业集团乌兰煤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0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12月12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被告一系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或“青海矿业”)于2012年11月19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青海矿业800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项目。为实施该项目被告一先后与原告签订了《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青海矿业800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业800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等系列合同,将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等以EPC形式发包给原告,并向原告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2,000万元。
原告按约定先后完成了设计采购施工内容,被告一却未按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2016年8月24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函,通知原告项目暂缓建设。2019年5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发函,要求被告一对已完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抵押金。2019年9月30日,被告一回函称项目复工时间仍未能确定并拒绝验收项目工程。
截至目前,青海矿业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项目工程等合同内容已经完工,工程欠款高达342,376,971.77元,二被告经催要均未支付。
截至此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结果。
设研院表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还有2则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向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起诉中赟国际,要求中赟国际支付工程款项2,813,167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赟国际承担。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该案件,案号(2019)青2821民初248号。本案已于2019年7月9日一审开庭,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9月中赟国际已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该案已委托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
2、李建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29日向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中赟国际(被告五),起诉金额3,382,103.06元及利息,案号(2019)晋0723民初560号。中赟国际作为被告五与原告李建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截至目前,中赟国际与合同相对方被告四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应结算的工程款,需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后,中赟国际才能确定是否还应支付工程款。目前,该案尚未开庭,中赟国际已提交民事答辩状,请求驳回原告李建龙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设研院的前身为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始建于1964年,是一家综合性全国性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公司近几年业务范围快速拓展,现拥有公路全行业设计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等甲级资质近20项,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被告,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