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科技及实控人吃警示函 涉违规对外借款等八大问题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12月10日讯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近日发布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股票代码:831679)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易继先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易点

      12月10日讯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近日发布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股票代码:831679)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易继先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易点科技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向张立志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易点科技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易点科技对上述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5年7月7日,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为其与张汉书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易点科技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三、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与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与长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证纠纷执行案件、与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张汉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与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易点科技参股设立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易点科技未按要求将上述重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确认,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也未披露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易点科技与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易点科技董事长李兆伊间接参股的公司,投资方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易点科技董事长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但易点科技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易点科技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2017年7月28日,易点科技股东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易点科技2018年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易点科技2018年有18笔现金收款超过万元,有22笔现金支出(含存入银行)超过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易点科技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点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经查,易继先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与张立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应由易点科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借款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2015年7月7日,易继先与张汉书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万元,并以易点科技名义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易继先直接参与签署上述借款合同,并知悉因签署对外借款合同以及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后续诉讼事项。易继先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易点科技上述重大事项,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你公司名义向张立志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你公司账户也未用于你公司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你公司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你公司对上述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5年7月7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你公司名义为其与张汉书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你公司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公司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与长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证纠纷执行案件、与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张汉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与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参股设立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未按要求将上述重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确认,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也未披露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你公司与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李兆伊间接参股的公司,投资方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但你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你公司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股东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你公司2018年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你公司2018年有18笔现金收款超过万元,有22笔现金支出(含存入银行)超过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继先:

      经查,你作为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你以易点科技名义与张立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应由易点科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借款事项,你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2015年7月7日,你与张汉书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万元,并以易点科技名义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你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你直接参与签署上述借款合同,并知悉因签署对外借款合同以及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后续诉讼事项。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易点科技上述重大事项,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你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倩蓉)

    关键词:

    易点科技,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审核:yj136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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