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就分红款项问题 向股东提起诉讼
摘要: 导语2017年4月,方正证券(601901)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
导语2017年4月,方正证券(601901)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
11月27日,方正证券(601901.SH)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2017年4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湖南高院受理了该案。后公司向湖南高院增加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7年度分红款项17,995,911.64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赔偿其所抽逃资金的利息损失。
2019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送达的(2017)湘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湖南高院(2017)湘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在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其行使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2.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返还179,959,116.4元分红款的诉讼请求。本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分红款179,959,116.4元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99,795元,由方正证券负担449,898元,政泉控股负担449,897元。”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湖南高院(2017)湘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抽逃20.5亿元资金的利息损失的起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246,837,250元利息损失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5,98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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