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未及时更正、重大事项未审议及披露 聚海龙收警示函
摘要: 11月22日,聚海龙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显示,经山西证监局查证,聚海龙及公司董事长于文平涉嫌违规事实如下:一、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实
11月22日,聚海龙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山西证监局查证,聚海龙及公司董事长于文平涉嫌违规事实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实现利润未达到评估预测
2018年,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于文平等人购买其持有的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禧电力)100%股权,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披露的评估报告,评估预测重组标的华禧电力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917.26万元。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华禧电力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18.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未达到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50%。
二、2018年年报追溯调整未及时更正
公司2018年、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关于2017年的财务数据均不相同,且2018年年报中,公司披露未发生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公司直至2019年9月4日才披露2018年年报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8年1月12日,公司向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社贷款500万元;2018年8月3日,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贷款66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披露。
四、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1、2018年1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为
公司5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3月12日,公司股东、董事于一东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禧电力提供财务资助500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8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2、2018年3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为公司500万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直至2018年4月12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3、2018年11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平与配偶为公司1500万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直至2019年4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4、公司2018年年报中披露2018年度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进行了修改,公司直至2019年8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修改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山西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于文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聚海龙表示,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警示函的相关内容,并做如下修改:
1、警示函中关于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的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了相关公告。
2、警示函中关于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以及年报更正的事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已深刻反省,并将定期学习相关规则,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由于2018年全国电网工程投资比例下降,基建新增发电能力同比减少,山西省电网基础建设投资也呈下降趋势,2018年度主营施工业务订单也随之减少,工程收入整体下降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的利润未达到评估预测的金额。2019年公司积极参与相关各项投标工作,大力提升中标率;同时,管理层也在积极寻求省外的业务机会,积极开拓电力设计与电力工程运行维护项目。
披露,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