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子公司高管挪用上千万资金获刑 赃款用来玩网游亏损120万
摘要: 近日,九州通员工刘坤平、王沛等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迎来二审裁定。裁定书显示,刘坤平,九州通(600998)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通集团公司)消费品事业部浙江片区主管、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近日,【九州通(600998)、股吧】员工刘坤平、王沛等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迎来二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刘坤平,九州通(600998)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通集团公司)消费品事业部浙江片区主管、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助理、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杭九公司)B2C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王沛,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浙江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坤平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王沛、王尚慧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鄂010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坤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尚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审被告人刘坤平不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决书显示,武汉中院认定刘坤平、王沛、王尚慧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上刘坤平在担任九州通集团公司消费品事业部浙江片区主管期间,利用其具有消费品业务的销售议价和定价权的职务便利,冒用杭九公司下游协议客户单位苏州格林贝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格林贝尔公司)、杭州元初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元初公司)、杭州洋驼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洋驼公司)、南京童某公司的名义,私自将杭九公司共计人民币179.85749万元的奶粉以人民币193.771759万元销售给经销商王某2和王尚慧,获利人民币13.914269万元并予以侵吞。
2016年上半年,南京童某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原审被告人王尚慧向杭九公司融资。王尚慧遂与王沛、刘坤平共同预谋,利用王沛担任杭九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消费品业务的职务便利,以增加公司的销售量为由,谎称向南京童某公司采购两百余万元奶粉,将杭九公司支付的货款予以挪用,从而用于南京童某公司和王沛、刘坤平合伙注册成立的鑫淼公司的经营。2016年6月初,在王沛、刘坤平、王尚慧请示下,杭九公司总经理陈某1同意向南京童某公司采购两百余万元奶粉,并提出分两次付款的要求。同年6月8日和7月6日,王沛指使刘坤平分别办理了杭九公司向南京童某公司采购奶粉人民币98.322万元和人民币153.5838万元的付款手续。嗣后,刘坤平持一份虚假的南京童某公司出库清单,交王沛签字同意后在杭九公司仓库办理了货物虚拟出、入库手续。同年7月6日,南京童某公司收到人民币153.5838万元后,当日在原审被告人王尚慧联系下,扣除手续费后按刘坤平的要求将人民币152.6982万元汇入鑫淼公司。刘坤平在经营鑫淼公司期间,用该款玩网游亏损约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7年8月29日,原审被告人王尚慧向刘坤平提出从杭九公司挪用资金人民币47万元供南京同汇公司经营。同月31日刘坤平利用其担任杭九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杭九公司向南京同汇公司采购奶粉的名义汇款人民币46.2万元供其经营。嗣后,刘坤平在杭九公司办理了货物虚拟入、出库手续。
2018年1月21日,经销商何某(另案处理)欲向杭九公司购买雀巢奶粉,后在刘坤平指示下,向其掌控的其姐姐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人民币65.211588万元。刘坤平用该款清偿了其他挪用杭九公司的资金。为了向何某供货,刘坤平经王沛同意并通知仓库保管员予以配合后,将杭九公司存放在浙江供应链公司仓库中的5574件(6罐/件)贝因美(002570)幼儿配方聪赢3阶段奶粉抵押给何某,2018年2月2日,刘坤平以转库为由将奶粉提出,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价值人民币294.3072万元的5574件贝因美奶粉以人民币100.332万元抵押给何某。当晚刘坤平指使何某向王沛提供的魏某平账户付款人民币15万元,并将差额转至其个人账户,该款用于清偿其他挪用杭九公司的资金。
2018年1月23日,经销商叶某欲通过刘坤平购买巧克力,后在刘坤平的指示下,向其掌控的其姐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当天刘坤平用该款清偿了其他挪用杭九公司的资金。同年2月5日,刘坤平向叶某退款人民币8万元。后在叶某的催促下,2018年3月9日,刘坤平利用担任浙江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以自己已收到经销商叶某货款为由,指使公司业务主管陈某2向叶某发出价值人民币67.82万元的“费列罗”巧克力。当月11日在陈某2办好借货手续后,叶某将货物提走。
武汉中院认为,刘坤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应收货款人民币139142.6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坤平、王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原审被告人王尚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刘坤平挪用资金人民币660.233万元,数额巨大,王沛挪用资金人民币546.213万元,数额巨大,王尚慧挪用资金人民币298.105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武汉中院认为,刘坤平因职务侵占行为被单位调查后,在单位人员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刘坤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沛、王尚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坤平已退出职务侵占的全部赔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沛已退赔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尚慧已退赔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刘坤平、王沛共同挪用的资金尚余人民币174.372万元未追回,应责令共同退赔;刘坤平单独挪用的资金尚余人民币67.82万元,应责令刘坤平退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坤平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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