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谭振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谭振林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对欧菲光(00245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谭振林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对欧菲光(00245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欧菲光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欧菲光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8.39亿元。2019年4月26日,欧菲光披露2018年年报并同步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业绩由盈转亏,净利润为-5.19亿元。经检查,欧菲光未能合理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识别而未能识别存货已出现的减值迹象,致使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未能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此外,欧菲光在存货系统核算数据出现重大异常时未予重视,未及时查找、综合判断与全面处理存货管理系统异常形成原因及后续影响情况,致使公司部分生产成本结转不准确。上述情形反映欧菲光财务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导致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二、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
欧菲光在2019年4月3日知悉2018年业绩大幅变动的信息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直至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欧菲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欧菲光总经理,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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