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你公司作为浙江康盛股份(002418)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的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7月5日质押8,988.72万股康盛股份的股份,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到期后实际未
你公司作为浙江【康盛股份(002418)、股吧】(002418)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的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7月5日质押8,988.72万股康盛股份的股份,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到期后实际未解除质押。你公司又于2019年1月21日补充质押2,300万股康盛股份股票,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上述合计11,288.72万股股份的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占康盛股份总股本的9.93%。你公司未及时将股票质押到期后仍处于质押状态情况的告知康盛股份,直至4月24日才将补充质押和股票质押延期购回的情况告知康盛股份,导致其于4月25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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