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1月至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69.77万元,且报告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
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1月至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69.77万元,且报告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为“不适用”。2019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2,742万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8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预亏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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