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诉讼披露延迟9个月大恒科技及其董秘遭上交所监管关注
摘要: 消息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恒科技(600288)”)及其董事会秘书的监管决定。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
消息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恒科技(600288)”)及其董事会秘书的监管决定。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大恒科技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大洋)于2006年、2012年分别中标承接安徽电视台全网台第一期、第二期建设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安装。其销售总监叶建君在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期间,为谋求项目的验收及付款进度的关照,合计行贿45万元,中科大洋与其销售总监叶建君涉嫌犯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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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皖0181刑初46号】,判定被告单位中科大洋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叶建君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被告人叶建君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
但迟至2018年10月12日,公司才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2018)皖01刑终552号】,维持了巢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述案件将会影响中科大洋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80万元,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51.04万。
上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科大洋因涉嫌刑事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被提起公诉时即披露相关公告,并在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时分阶段披露诉讼进展。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才披露了相关刑事裁定书。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监管一部做出监管措施决定: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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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恒科技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5,8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215.21万元至2,315.21万元,同比增加34.87%至66.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30万元至4,23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733.18万元至1,833.18万元,同比增长30.59%至76.48%
对于2018年度的业绩预增,大恒科技认为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全资子公司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度减亏700万元;母公司2017年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1,000万元,2018年度未发生投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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