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经查,2017年10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金龙机电(300032)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0月,金绍平妹妹金松英
经查,2017年10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金龙机电(300032)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0月,金绍平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授权东莞分公司分别为陈建龙、黄永贤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未对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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