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经查,你在担任金龙机电(30003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你未及时告知金龙
经查,你在担任金龙机电(30003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你未及时告知金龙机电上述重大事项,致使金龙机电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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