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董事长被监管关注
摘要: 6月26日,上交所公布上证公监函〔2018〕0030号,对南京化纤及董事长丁明国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上交所认为,南京化纤在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动时,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关于对
6月26日,上交所公布上证公监函〔2018〕0030号,对南京化纤(600889,股吧)及董事长丁明国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上交所认为,南京化纤在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动时,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南京化纤,A 股证券代码:600889;
丁明国,时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书高,时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波,时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周文卿,时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小琴,时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披露年报。根据年报,2017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才进行业绩预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 2017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和第 11.3.1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明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书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周文卿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小琴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延期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明国、总经理钟书高、董事会秘书陈波、财务总监周文卿、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小琴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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