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降低港口船舶使费和设施保安费(附股)
摘要: 8月5日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旨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
8月5日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旨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国水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同时,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我国将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
通知明确,要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增设船舶使费收费项目,不得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计收船舶使费。
申万宏源研究员表示,港口费主要包括两类,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此项费用的征收之前主要是行政规定,且在港口费用中占到相当大比例。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本次通知放开的项目主要针对的是第一类收费,对于我国港口航运企业减负有明显推动作用。A股中航运概念股中远航运、中国船舶、中集集团等,望受益于港口船舶使用费和保安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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