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司法、债权转让多管齐下 招行钱端案妥善处置在即
摘要: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消保局以及多地银保监局均认定招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与此同时,随着经侦部门的介入,相关的司法程序也在进行之中。
在招商银行钱端案曝光的一年之后,深陷其中的投资人终于迎来了曙光。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消保局以及多地银保监局均认定招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与此同时,随着经侦部门的介入,相关的司法程序也在进行之中。
除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浙商资产也介入其中,对相关债权进行市场化收购,据了解,最早申报转让债权的钱端投资人或将很快拿到转让价款。
债权转让
4月初,一部分钱端投资人已经在“广钱申报平台”的微信小程序进行了债权转让申报。“广钱申报平台”是杭州杭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杭州杭深有限合伙”)专门用于钱端投资人申报债权或权益的申报系统。
杭州杭深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是浙江省省级AMC浙商资产设置的特殊目的载体,其将对投资人持有的钱端债权以及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一揽子权利进行要约收购。
在“广钱申报平台”上,一则《关于拟收购“钱端”平台投资人债权/产品权益的公告》显示:为协助“钱端”平台投资人寻求推出通道,经我司研究决定,拟以市场化的方式收购各投资人持有的“钱端”平台的债权/产品权益。投资人需要在广钱申报平台的微信小程序中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申报后,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投资人申报的债权/产品权益,并结合市场等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开展本次收购。
另外,此次债权收购的申报自4月9日开始,4月24日零点截止。审核结束后,杭州杭深有限合伙将向审核通过的投资人按照统一定价的原则推动拟收购价格和拟签署的收购协议,如投资人同意拟收购价格和拟签署收购协议,则将进入签署流程和转让价款支付流程。
据媒体报道,个别最早申报的钱端投资人已经收到了带有明确转让价款的协议。投资人如同意转让价格并确认,合同即可生效。根据合同条款,杭州杭深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收款账户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司法审判
除了转让债权以外,投资人也可以选择接受司法审判结果。
早在2019年6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于微博公众平台发布了立案侦查的公告。目前,“钱端案”仍在侦查过程中,钱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及相关涉案人员等4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已冻结部分涉案的资金及房产。
不过,相比债权转让,司法流程会相对漫长,最终通过司法审判能处置变现的金额也难以确定。
此前,也有投资人已单独起诉招商银行与钱端平台,年初,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思超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钱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据了解,这也是自去年招商银行与钱端“口水仗”爆发以来,首份涉及投资人的民事裁定书。
不过,法院最终以“经侦已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多地监管认定招行存在违规行为
去年以来,“钱端案”各地投资人纷纷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申诉,根据目前监管对于投资人的回复,招行存在违规行为无疑。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消保局一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列举了招商银行的四项违规。在此前,多地银保监局已经就“钱端案”中招行的行为认定并回函给了投资人。
比如,2019年8月,广东银保监局曾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下称“回复函”)提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员工曾于2016年3月向客户推荐“钱端APP”,推荐过程中未完整告知招商银行与钱端APP的信息见证关系,未准确对风险进行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北京银保监局在一份回复函中表示,经查,招商银行一支行原客户经理于2015年向投诉人推荐钱端APP,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第十一条、十三条等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将责令该行限期改正。
另外,一位钱端投资人近日也出示了一份落款为深圳银保监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招商银行在涉钱端一案中存在多处违规。包括未就与钱端开展合作业务情况向原银监会提交业务申请或备案;在小企业E家业务整改期间实质违规扩大了业务范围;在业务模式方面,将互联网融资见证扩展至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范围;在投资渠道方面,拓展了第三方投融资平台手机APP——钱端投资渠道发布和销售融资见证项目,而手机端投资起点为100元,远低于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5万元起点金额。
另外,深圳银保监局也指出,招商银行面向企业客户的员工组织“员企同心”营销活动,推荐下载钱端APP等属于违规推介行为。
深圳银保监局称,关于招商银行与钱端公司的业务合作纠纷以及招商银行员工是否涉案等情况,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银保监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招商银行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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