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600462.SH):法院判决撒销润泰供应链去年10月27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摘要: 互联网9月24日丨*ST九有(600462.SH)公布,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泰基业”)诉公司涉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润泰供应链”)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9年9月24
互联网9月24日丨*ST九有(600462.SH)公布,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泰基业”)诉公司涉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润泰供应链”)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9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11368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案的润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原告润泰基业作为润泰供应链公司股东于2018年12月19日请求福田法院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润泰供应链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润泰供应链2018年10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在未经董事长高伟召集,亦未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向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董事长高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径由董事韩越授权董事李艳娟召开,损害了董事长高伟的董事会会议召集权,该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和润泰供应链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润泰供应链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主张,福田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润泰供应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ニ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撒销被告润泰供应链2018年10月27日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润泰供应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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