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603108.SH):刘辉与朱文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
摘要: 互联网9月1日丨润达医疗(603108)(603108.SH)公布,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刘辉、朱文怡续签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
互联网9月1日丨润达医疗(603108)(603108.SH)公布,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刘辉、朱文怡续签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其作为润达医疗的共同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方式继续保持对润达医疗的控制。其中约定:为保持其对润达医疗的控制权,要求协议转让受让方应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朱文怡及刘辉保持一致行动。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刘辉及朱文怡通知: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8月1日与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城国投”)签署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性框架协议》,朱文怡拟将其持有的润达医疗部分股份出售给下城国投,此次交易后,刘辉及朱文怡将不再作为润达医疗之实际控制人,因此,《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之前提已不存在,且《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上述交易冲突。因此,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签署了《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书》,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在朱文怡与下城国投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文怡和刘辉。
《一致行动协议》的上述约定系针对刘辉、朱文怡转让部分股权,为保证刘辉、朱文怡控制权不变,而对受让方所作的要求,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所指的公开承诺事项。此次朱文怡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并不要求受让方与刘辉、朱文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交易完成后,刘辉和朱文怡将不再为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故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此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后,朱文怡及刘辉仍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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