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SH)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名下成都房产将被拍卖
摘要: 互联网6月28日丨宏达股份(600331)(600331.SH)公布,2019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六。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
互联网6月28日丨【宏达股份(600331)、股吧】(600331)(600331.SH)公布,2019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六。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000878)、股吧】(000878)(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于2017年1月冻结了公司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具体包括:房权证号1242914、面积140.73㎡;房权证号0813299、面积26739.79㎡;房权证号1374902、面积873.2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约4.96亿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约10.74亿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约609.33万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约520.21万元。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解除对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的冻结,将金鼎锌业100%股权分别办理至四原告名下。
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约2.10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六,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1套(房权证1242914号)面积140.73㎡;(2)、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商业用房、办公房、车库(房权证0813299号)面积26739.79㎡;(3)、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1套(房权证1374902号)面积873.2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案件的相关损失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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