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轈控股(01872.HK)申请豁免刊发首份年度报告及首份年度业绩
摘要: 互联网3月29日丨冠轈控股(01872.HK)公布,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及13.49(1)条,公司须(i)在其财政年度年结日後四个月内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或财务报告概要的副本;及(ii)在规
互联网3月29日丨冠轈控股(01872.HK)公布,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及13.49(1)条,公司须(i)在其财政年度年结日後四个月内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或财务报告概要的副本;及(ii)在规定时间内但不迟於其财政年度年结日後三个月刊发其年度业绩。因此,就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公司须(i)於2019年4月30日或之前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或财务报告概要的副本;及(ii)在规定时间内但不迟于2019年3月31日刊发其年度业绩。
公司已基于其遵守联交所指引函件HKEx-GL-10-09所载条件而申请豁免,即:(a)公司已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载入于2019年2月13日刊发的招股章程内;(b)根据公司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所告知,因有关豁免,公司将不会违反其章程文件或其注册成立地点法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其刊发年度业绩公布及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责任的监管规定;及(c)公司已于招股章程中载入一份声明,内容有关其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倘未能遵守,其拟偏离该守则之理由(请参阅招股章程第196页「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一节)。
此外,鉴于(i)严格遵守规定将负担过重。为编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报告,公司及其核数师将须承担大量工作,而有关工作将产生重大成本;(ii)已向公司股东提供充足资料。公司已于招股章程中涵盖有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资料。由此,公司认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管理作出知情评估所需的全部重要资料已于招股章程中披露。因此,豁免遵守有关规定将不会损害股东利益;及(i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绩并无重大不利变动。公司董事确认彼等预期自招股章程日期起集团之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且自招股章程日期起直至公布日期概无任何事项或会对招股章程所示资料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开展大量工作以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1)及13.49(1)条之规定并不合理,因此公司已作出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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