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上市规则!港交所将在主板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
摘要: 格隆汇15日讯,港交所旗下联交所今天发表《创业板谘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李小加称:“今天,香港朝着上市机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过几个月的公开咨询,香港市场已经就完善上市规则、拥抱新经济
格隆汇15日讯,港交所旗下联交所今天发表《创业板谘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李小加称:“今天,香港朝着上市机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过几个月的公开咨询,香港市场已经就完善上市规则、拥抱新经济达成了积极的共识,探明了市场改革的大方向。”
从规则修改中看出:创业板及主板的上市要求将更接近;创业板将成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规则主要修订内容有:1、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2、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3、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增至1.5亿,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增至4500万;4、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增至5亿,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增至1.25亿;5、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提高至最少3000万;6、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7、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明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李小加表示,将在主板上市规则中新增两个章节,列出有关尚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和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经济公司来港上市的规则框架,将修改第二上市的相关规则,方便更多已在主要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来港进行第二上市。总之,改革后的主板将能聚集更多类型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高成长创新公司。与此同时,也提升了主板及创业板上市门槛,并对创业板重新定位,希望创业板能够继续吸引更多优质的中小型公司。
原文如下:
联交所发表创业板咨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创业板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创业板咨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今天亦刊发了《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的总结。联交所为了全面检讨香港证券市场而刊发上述两份咨询文件,并且全面考虑回应意见,务求就最合适香港的上市架构达致中肯的结论。
《创业板咨询总结》阐述了2017 年6 月16 日至2017 年8 月18 日期间进行的公众咨询结果。联交所共接获100 份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包括上市公司、企业融资及顾问公司、专业机构、会计师行、香港交易所参与者及个别人士。
根据回应人士对各项公众咨询建议的意见,以及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讨论,联交所决定落实《创业板咨询文件》中的绝大部分建议。
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以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并清楚区分创业板与主板两个板块的上市发行人。主要修订如下:
重新命名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 」,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说:「这次建议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得到市场大力支持,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反映市场接受的标准,有助回应对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及发行人质素及表现的关注。创业板将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而主板在修订上市要求后,会继续维持其市场定位,让符合我们最高上市规定的大型公司上市。 」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
1)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2)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
3)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 亿元增至1.5 亿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股价值由3,000 万元增至4,500 万元;
4)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 亿元增至5 亿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 万元增至1.25 亿元;
5)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 万元提高至最少3,000 万元;
6)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
7)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
收回转授权力
审批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权力将由上市科转交至上市委员会,收回审批权的时间为2018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咨询有结果后,或适当的较早日期1。
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实施及过渡安排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由于现时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在创业板上市时,可能是视之作为转往主板的「踏脚石」,为减低创业板改革对这些发行人的影响,创业板转板申请人(合资格发行人2)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的宽限期内,依循较创业板转板规定宽松的过渡安排申请转板。有关合资格发行人的过渡安排细节,请参阅《创业板咨询总结》第四章。
注:
1)见今天刊发的《创业板咨询总结》第138段。
2)合资格发行人指:
(a) 于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的所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
(b)于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已提交有效创业板上市申请(并其后成功于创业板上市)的所有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只有一次更新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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