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亚(08061)及相关方因信披违规均已支付罚款及讼费
摘要: 光亚(08061)公布,港证监早于2015年7月22日在审裁处对公司、公司前主席兼公司董事卓盛泉与公司董事洪祖福开展研讯程序。概括而言,港证监指称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延迟就2013年1月4日至2013
光亚(08061)公布,港证监早于2015年7月22日在审裁处对公司、公司前主席兼公司董事卓盛泉与公司董事洪祖福开展研讯程序。
概括而言,港证监指称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延迟就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针对公司采取若干印尼法律程序刊发公告,而公司乃于2013年1月17日刊发有关公告。
其后,于2016年11月7日,审裁处裁定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各自已作出市场不当行为,触犯该条例的披露条文。并于2016年11月11日,审裁处举行进一步聆讯,以在得出市场不当行为的调查结果后裁决相应法令,并听取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的求情陈词。
于2016年11月30日,审裁处宣判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的研讯程序书面报告。在此报告中,审裁处确认有关罪行乃因卓盛泉与洪祖福疏忽而非鲁莽或故意失责所致。
审裁处亦裁定失当行为“程度属轻微”。审裁处已针对公司、卓盛泉与洪祖福作出以下相应法令。
(1)针对公司:规管性罚款60万港元,以及责令其与卓盛泉与洪祖福平分港证监及政府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讼费,并承担其后讼费的25%;
(2)针对洪祖福:规管性罚款60万港元、责令彼参加经港证监批准的培训课程,以及责令彼与公司及卓盛泉平分港证监及政府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讼费,并承担其后讼费的25%;
(3)针对卓盛泉:规管性罚款80万港元、责令彼参加经港证监批准的培训课程,以及责令彼与公司及洪祖福平分港证监及政府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讼费,并承担其后讼费的50%。
根据审裁处命令,公司及洪祖福、卓盛泉均已支付规管性罚款、所有政府讼费;及已协定及缴付所有港证监的讼费,其中毋须缴付税款。
此外,洪祖福将按照审裁处命令的要求参加经证监会已批准的培训课程。除此之外,公司及洪祖福已遵行审裁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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