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汇丰私银需对雷曼产品负持牌人责任
摘要: 9月13日消息,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汇丰私人银行(瑞士)(下称汇丰私银)就被指不当销售雷曼相关结构性产品作出覆核申请,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SFAT)昨续审案件。证监会代表律师何沛谦在庭上提到,汇
9月13日消息,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汇丰私人银行(瑞士)(下称汇丰私银)就被指不当销售雷曼相关结构性产品作出覆核申请,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SFAT)昨续审案件。
证监会代表律师何沛谦在庭上提到,汇丰私银作为持牌机构,受持牌人操作守则的监管。
他指出,汇丰私银不能因为与客户签订的合约内容,从而规避其作为持牌人的责任,强调汇丰私银与客户间纵签有合约,亦不会令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范围因而收窄。他又认为,汇丰私银有责任在了解客户的投资胃纳及资产等因素后,推介合适产品。
汇丰私银的代表律师梁定邦于5月时在庭上曾提及,由于私人银行与一般零售银行性质不一样,认为证监会在案中不应加入零售银行性质作考虑。
何沛谦昨亦特别提到,证监会对持牌人的要求不会因为其属于零售银行或投资银行而有所分别。
雷曼事件罚6亿 上诉今续审
负责审理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主席夏正民法官在庭上指,汇丰私银只需尽责及合适地给予投资意见,客户不一定需要跟随,有关的投资风险亦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但他亦明白,证监会的理据在于汇丰私银的员工,有否履行持牌人守则作出产品推销。
此次复核申请源于证监会指,汇丰私银在于2003至2008年间,销售雷曼相关产品时涉违规,建议重罚6.05亿元及吊销其就证券提供意见(俗称4号牌)的牌照。有关的覆核申请将于今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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