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对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征求意见的通告
摘要: (2017)第1号《动力配煤规范》(GB25960-2010)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无烟煤和褐煤不应相配",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鉴别方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委
(2017)第1号
《动力配煤规范》(GB25960-2010)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无烟煤和褐煤不应相配",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鉴别方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委托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课题研究工作,通过对典型煤源采样、检验和统计分析,得出依据镜质组反射率分布范围有效鉴别无烟煤和褐煤掺配的研究成果并通过了专家鉴定。
为进一步促进动力煤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现将《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郑商所,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
邮箱:fnbservice@czce.com.cn
咨询电话:0371-656105810371-65610853
附件: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月2日7日
http://www。czce.com.cn/portal/rootfiles/2017/02/08/1482748878911194-1482748878913785.pdf
附件:
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
(征求意见稿)
动力煤期货配对后,如果买方对卖方拟交割货物存在无烟煤与褐煤掺配的异议,可以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由质检机构通过移动煤流采样,进行镜质组反射率指标检验。买方选择的质检机构须为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且具备镜质组反射率指标检验的能力和资质。买方承担相关费用。
质检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判断,当镜质组反射率分布图中同时存在小于V3(镜质组反射率存在小于0.30)和大于等于V24(镜质组反射率存在大于等于2.40)的部分,说明存在无烟煤与褐煤掺配的现象,证明该批动力煤违反了《动力配煤规范》,交易所判定卖方交割违约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无烟煤,褐煤,镜质组,反射率,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