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需要人性化机能
摘要: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投资者分类、金融产品分级、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以及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投资者分类、金融产品分级、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以及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规的出台,是对现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也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的具体体现。而且,其最大意义在于体现了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人性化机能。
首先,资本市场既要求资金总量呈繁荣增长趋势,更要求其内在质量及参与双方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不健康的资本市场,其结果必然让投资者失望和资金筹集者不可持续。《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日臻完善,不再只以吸收资本总量为最大目标,而是在追求资本市场质量的基础上,实现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的上升,从整体上提升资本市场运行质量,助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办法》依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匹配合适的产品,对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可避免将很多高风险产品销售给对产品不够了解、风险承受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能有效防止一旦投资失败引发群体性事件,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国资本市场需要建立起稳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资本方能行稳致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必然。
资本市场的基本属性,应是透明公开、信息对称,只有参与各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与信息关注义务,让风险信息与提示形成“看得见、摸得着”的风险,才能督促和激励资本市场融资者与投资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使“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成为始终坚守的行业底线。《办法》正好为金融产品发行者与购买者(即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双方交易信息透明和无缝对接,有利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金融产品销售者欺骗购买者,以及购买者盲目跟风、失去理性的加杠杆投资行为,从而更好地培育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使之成为长期投资的理想场所,提振全民参与资本市场的信心,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方便、更低廉的融资途径。尤其《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供更完备的市场信息,有利明确和强化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督促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将“卖者有责”作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前提,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将对投资者利益发挥最大保护功能。
资本市场既要实现融资方的便利融资,让投资者获利或尽可能规避风险,为资本市场注入活力,同时也要制定一个可供参与各方遵循的制度框架,对资本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力。《办法》的出台,表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将令保护投资者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能在最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对参与资本市场各方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有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自律能力。
从《办法》具体内容来看,提出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风险产品进行分级、对适当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从严规范,并明确规定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在了解、把握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履行适当性的各项义务,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鉴于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知识储备、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办法》着重强调对普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加强对违规机构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真正实现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而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际是通过投资产品的分级,对投资者进行分层管理。由于不同层级的客户有不同的投资习惯和特征,投资者分层有利于改变过去同质竞争格局,使同一层级中金融产品的提供者更集中,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更均衡,从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和改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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