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B: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
摘要: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因:1、原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导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事务所进场时间较晚;2、原财
上海中毅达(60061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18年4月28日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因:
1、原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导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事务所进场时间较晚;
2、原财务总监不够尽职尽责,导致财务部门未达到以下要求,造成下属公司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1)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日常资料未及时上报,审核归档,导致本公司日常财务资料档案混乱;
(2)对公司总经理提前布置安排的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不执行。
3、报告完成时间和公告时间相差较短,董监事和审计单位沟通不够充分,同时部分董监事不恪尽职守,不重视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故公司第六届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对此定期报告审议未通过,审议结果如下:
同意3票;反对3票;弃权2票。
杨永华反对意见:
1、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未核实已发披露,公司经营层辞退原财务人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相关信息不对董事会汇报,故无法确实2017年年报及一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2、对分配预算中财务数据,内控报告,内容完整性无法确认。
李春蓉反对意见:
1、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对原核心经营层及财务人员予以解聘,无法确认公司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至今尚未核实;
3、新疆中毅达违规支付的贸易款至今无法收回,且该交易与子公司主营无关,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4、公司尚有两张纸质商票未查明,对上市公司存在影响及存在风险;
5、上河建筑 2017年 1-4 月专项审计报告至今未出结果,无法确定对公司的影响。
张伟反对意见:
1、公司在年报编制期间,对原财务部工作人员予以解聘,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认;
2、公司35亿商票违规事件中,目前尚有未追回的情况;
3、新疆中毅达源违规支付的数笔贸易款未收回;
4、上河审计报告至今未出,无法评估其审计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公司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核实。
杨永华弃权意见:
1、董秘办起草的独立陈述报告和独董张伟上传的报告不一致,故弃权。
李宝江弃权意见:
1、因《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未经审计委员会审计本人无法对该报告做出判断。根据以上意见,故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无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
杨世锋弃权意见:
1、未见相关报告内容,无法发表意见。
现将相关风险事项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停牌。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应当自 5月 2日起停牌;停牌届满两个月后如公司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应当复牌,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满两个月后,如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将停牌并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如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解决方案
为确保财务报告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故无法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正积极组织再次召开董事会,对已出 2017 年年报、2018 年一季报再次进行审议,并同时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报告和披露的要点进行解释说明,公司将董事会审议结果和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将尽快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毅达 2017年报2018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展及时披露,并在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
三、披露时间安排
公司将尽快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不排除最终无法实施既定安排,导致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然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而被终止上市的可能。
公司对由于定期报告无法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互联网》、《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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