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航B: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审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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